为了深入贯彻国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以及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全市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改革,促进本地区现代光电职业教育对接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实现职业教育资源共享,实现职业院校与企业优势互补,根据区域现代光电产业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组建苏州市现代光电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工作和成员单位的活动,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集团名称:苏州市现代光电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以苏州市职业大学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院校、企事业、行业、科研院所、协会、社团等单位,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建立的区域性光电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集团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对接区域现代光电产业、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项目合作为纽带,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核心,实现集团成员政策互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突出专业特色,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推动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提高集团内人才培养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现代光电产业发展相适应,促进区域现代光电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集团接受苏州市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集团办公地址设在苏州市职业大学。
第六条 集团职能
1、促进专业建设。加强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成员之间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提升区域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2、联合人才培养。面向相关专业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开展学历教育培养。鼓励企业单位在学校成员单位中设立奖学金,通过企业学院、冠名专业、冠名班级以及冠名社团等形式,开展现代学徒制、订单式等形式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面向行业、企业的员工和学校学生,举办应用型人才认证等非学历教育培训。
3、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共建专业实训基地,探索新型、深层校企合作模式,联合开展课程开发、合作编写教材,推动信息化资源建设,实现成员单位之间资源共享。
4、开展互兼互聘。鼓励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学校客座教授、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鼓励职业院校教师担任行业企业顾问、兼职工程师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以及企业的职工教育和继续教育等项目。
5、招生就业联动。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合作模式,推动专业建设符合企业岗位需求。构建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在校际、校企间良好的培养互动机制,为学校学生实验、实习及教师培训,为企业岗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支持。搭建人才供给交流平台,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沟通行业人才供需信息。
6、合作项目开发。共建创新基地,联合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项目与课题,承担行业、企业的科研课题、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
7、开展技能竞赛。强化学生、员工技能训练,提高学生及员工专业素质。定期举办技能竞赛,提高学校学生、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
8、加强合作交流。建立集团内成员单位之的合作交流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合作论坛,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校际、校企和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提高集团成员单位的影响力与国际化程度。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经自愿申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八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是:
1、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集团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决策权,有集团各项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集团成员单位有通过集团发布业务信息、宣传单位产品、成果的权利;
3、集团牵头单位有组织集团各单位落实集团宗旨,拟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集团年度工作任务的综合协调权;
4、集团学校成员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有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安置就业、人员培训、教学设备、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有向集团提出培训员工、借用学校场地开展各类竞技活动的权利;有参与学校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研讨的权利;
5、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优先招聘集团学校单位在校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权利;有委托学校成员定向招生、培养员工的权利。
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承认本章程,集团成员单位有义务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通报本单位有关情况;
2、积极参加集团的相关活动,支持集团成员间开展的各项合作,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
3、企业成员单位有义务给集团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实训基地和就业需求,为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参观学习提供机会,并根据学校成员的需要开设专题讲座;
4、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作为集团院校实习实训与产学研基地,有接受学校成员师生实习的义务;
5、学校成员单位应按协议优先为企业培养输送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及其他技术服务;
6、按规定缴纳会费,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各企业成员单位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与学校成员单位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学校成员单位提供的优质毕业生;
3、优先获取学校成员单位研发的科研成果;
4、根据需要由学校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
5、优先在学校成员单位设立由企业命名的奖金;
6、优先在学校成员单位设立由企业命名的技术研发基地和共建实训基地等;
7、指导学校成员单位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开发、教学实施与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工作及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8、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提供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信息;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需求信息和人才需求计划;
2、为学校成员单位教师参加工程实践提供方便,并积极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开发;
3、积极接纳学校成员单位学生见习实习、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
4、积极参与学校成员单位的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5、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成员单位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向企业成员单位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聘用企业成员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到学校到担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3、优先向企业成员单位派遣师生实习;
4、优先向企业成员单位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获得企业成员单位赠与的资金、设备;
6、在办学中若遇到困难,可申请企业成员单位协调、支援;
7、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根据企业成员单位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为企业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2、学校的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等资源与企业成员单位共享,为企业成员单位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3、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企业成员单位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4、应集团单位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5、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成员单位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集团决策提供依据;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咨询、中介服务;
3、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4、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3、为集团成员积极争取政策环境支持和资金支持,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4、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在苏州市教育局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培训与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由各集团成员组成,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统筹各集团成员的资源与共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
3、制订或修改本集团章程,研究各理事单位的重要提案;
4、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或退出。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荣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理事会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人选担任。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集团牵头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并经理事会通过,为集团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为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苏州市职业大学,作为集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指定。理事会秘书处职责如下:
1、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收集、发布信息技术职业人才、师资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3、组建专业技术团队和专业教师团队,为集团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4、负责职业教育集团的宣传和文档整理等工作。
5、筹备组织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6、负责集团的日常联络工作。
7、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8、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由职业院校教学部门和企业现场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校企合作共同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及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联合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培训与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由职业院校招生就业部门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开展技术培训、员工培训、技能签定、协调人才需求、落实学生顶岗实习与职业院校的招生就业等工作;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分别由职业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校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开展技术咨询,组织各类技能比赛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集团发展需要设立其他相应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来源
1、相关部门专项经费;
2、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或捐赠;
3、集团成员缴纳的会费;
4、集团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及项目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代为管理,严格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监督,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服务采取有偿互惠协作,另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理事大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集团章程修改程序:由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常务理事会讨论,经理事大会通过集团章程的修正案。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苏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